(2015)密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453号申请人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井广安路558号聚京缘酒店1层03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0。法定代表人叶全平,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中民终字第1265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6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北京安居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刘 佩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