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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洪长海、洪德均等与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长海,洪德均,洪士河,郭玉喜,洪怀井,洪新军,阳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长海,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德均,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士河,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喜,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怀井,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新军,农民。被上诉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费利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少峰,阳谷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上诉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