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师岗荣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岗荣,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师岗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纲,该单位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师岗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师岗荣申请再审称:自己于1984年1月由西安电力学校分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1994年10月因血管畸形手术致偏瘫6级××,遂在家请假休养。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陕人社发[2013]79号文件、市人社发[2014]3号文件最低工资发给。现以工资条及上述两份文件作为新的证据,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现师岗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原一审被告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现在已经变更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师岗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其所称的新的证据,即自己的工资条及省、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经核,工资条等在一审中已经存在,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师岗荣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师岗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师岗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