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严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6日。委托代理人唐强,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1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严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严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