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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与韦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甲。申请执行人蔡某乙。申请执行人蔡某丙。被执行人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72820.23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2元、执行费99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了了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