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重审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4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46年5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纯学,系白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准许。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