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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重审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重审初字第4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46年5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纯学,系白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准许。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