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惠恩楼停车场出口的平台处,因争抢“黑车”客人,双方发生纠纷并抓扯。被告人陈某某用力将被害人刘某某从1米多高的平台处推倒,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着地,摔倒在惠恩楼车库出口处的地上,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脑挫裂伤并颅内出血,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昏迷不醒。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施救将被害人刘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陈某某因此次事件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了十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被万州区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相关照片、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万州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图、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人夏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 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