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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伟与徐小红、楚从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徐小红,楚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马伟,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安乐镇安乐社��一组。被执行人徐小红,女,约39岁,汉族,农民,住潼关县代字营镇歇马村六组。被执行人楚从方,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周溪乡双龙村5组村民,现住潼关县城关镇南新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伟与被执行人徐小红、楚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小红归还申请执行人马伟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370元。被执行人楚从方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永强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