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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某木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木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6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木,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木因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马赛公馆装修包工头在工资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蒋某木为泄愤,用自带的铁棍、一字批、十字批、剪线钳和菜刀将马赛公馆二楼及负一层的四个电梯召唤器打烂,用铁棍将负一楼两台电梯的轿厢打烂,造成马赛公馆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723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军、何某光的证言,处警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价单,随案说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二、作案工具铁棍、一字批、十字批、剪线钳和菜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