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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远成与李强、韦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远成,李强,韦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梁远成。委托代理人刘俊义,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玄,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韦丽波,1977年12月22日。梁远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强、韦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强、韦丽波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强、韦丽波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30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