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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向光宇与被告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宇,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向光宇。被告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海滨南路55号嘉和国际703、707、7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宇与被告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光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向光宇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苘俏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