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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红勇与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刘红勇,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勇诉被告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红勇负担。审 判 员  罗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