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美容与王继峰、王纪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美容,王继峰,王纪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5号原告潘美容,女,193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继峰,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纪殿,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容诉被告王继峰、王纪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美容负担。审判员 赵文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