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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南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48号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中工业区2号路。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晓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中南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五星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沙洁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