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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寇阳与訾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阳,訾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870号原告寇阳,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訾新礼,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阳诉被告訾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阳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