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寇阳与訾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阳,訾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870号原告寇阳,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訾新礼,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阳诉被告訾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阳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