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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都秀侠与被执行人曹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0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秀侠,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都秀侠。被执行人曹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都秀侠与被执行人曹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都秀侠与被执行人曹杰已达成执行和解。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