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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桂钟与官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夏桂钟,男。被告官礼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钟与被告官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桂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夏桂钟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