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桂钟与官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夏桂钟,男。被告官礼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钟与被告官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桂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夏桂钟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