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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普陀区,经营地本市普陀区。诉讼代表人侯勤群,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祖某某,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大学文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国鑫世纪新城44幢504室,住本市普陀区真南路710弄192号302室;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侯勤群、被告人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祖某某作为实际经营人,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其单位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82222.42元,其中税款人民币41006.69元,均已向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侯勤群、被告人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涉案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祖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祖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祖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