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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郑世平诉宋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郑世平,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宋建奇,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平诉被告宋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世平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