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洋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文君诉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君,王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袁文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北城路66号,现在洋县文广局工作。被告王亚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华路107号,洋县广电网络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君诉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