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文君诉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君,王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袁文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北城路66号,现在洋县文广局工作。被告王亚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华路107号,洋县广电网络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君诉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