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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木军、蔡阿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陈木军,蔡阿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993号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59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东升,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木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旅游度假区。被告:蔡阿琴,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木军、被告蔡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0元,由原告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