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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97、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初年、谢飞与王敬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初年,谢飞,王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97、00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初年,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谢飞,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敬玉,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03、0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敬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淠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三期25#楼308室及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河西景观大道六安恒大御景湾26#楼2006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