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力与毛洪星,王小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毛洪星,王小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12号原告陈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邓均,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洪星,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小兰,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力与被告毛洪星、王小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陈力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力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