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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晓丹与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康晓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号财富广场*座。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康晓丹与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只能由被告的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注册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康晓丹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康晓丹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