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督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华贞诉郴州市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华贞,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督字第20号申请人曹华贞,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华贞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7月24日(2015)郴北督字第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人曹华贞承担。审判员  曹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