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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52号被执行人熊郎平,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熊郎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郎平向本院缴纳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郎平银行存款60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