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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晓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光,滕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韩晓光(曾用名韩效禹),男,1971年生,汉族,干部,现住大庆市。申请执行人滕艳宏,女,1970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滕艳宏与韩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晓光提出书面异议后又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异议人韩晓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晓光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崔玉波代理审判员  刘德峰代理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