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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潮门晚与刘改平、刘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潮门晚,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刘改平,男,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刘社霞,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潮门晚诉被告刘改平、刘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潮门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社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门晚撤回对被告刘社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