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东申请执行李轶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李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30-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李轶飞。刘东申请执行李轶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4)成高证经字第88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东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6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轶飞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福路777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将其名下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为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李轶飞被公安机关羁押,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刘东发现被执行人李轶飞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4)成高证经字第888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