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学勤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陈学勤,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三监区服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常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学勤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学勤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学勤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学勤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