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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孙某,1987年4月11日,市民。被告: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