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莫婷婷与黄建兵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婷婷,黄建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45号原告莫婷婷,女,1989年9月21日出���,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兵,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杨力,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梨,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婷婷与被告黄建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婷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婷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莫婷婷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