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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杨艳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会,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李金会的住所地在本市潘集区,故本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根审判员  刘瑞审判员  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