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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与天津亨天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天津亨天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俊峰,王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4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旺路西侧颐安花园西区综合楼。负责人王磊,店长。被执行人天津亨天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绿萱园25-4门。法定代表人王培良。被执行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友。被执行人王俊峰。被执行人王志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与被执行人天津亨天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俊峰、王志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书面申请,因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便于执行为由,请求将该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与被执行人天津亨天顺德商贸有限公司、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俊峰、王志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尚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