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军栓与张永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拴,张永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张军拴,男。被告:张永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拴与被告张永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拴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军拴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