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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黄金华。被告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刘銮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华与被告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华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对被告利福广场(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元,由原告黄金华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