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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德忠案(2015)再1号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德忠,李梦珠,焦先章,杨桂荣,肖文荣,张明超,张明雷,范秀青,宫本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德忠,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原告:李梦珠,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原告:焦先章,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原告:杨桂荣,女,193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肖文荣,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张明超,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张明雷,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范秀青,女,194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宫本杰,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9264673-0。法定代表人:王玉霞,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李德忠、李梦珠、焦先章、杨桂荣与原审被告肖文荣、张明超、张明雷、范秀青、宫本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2)禹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理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耿曙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贵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