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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赵某某、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于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