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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书峰申请执行马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峰,马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56号申请人崔书峰,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马俊伟,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书峰申请执行马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执行,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