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木朝丽与张士良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木某某,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