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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31-2号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董事长。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阔军,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供了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1月15日、2月20签订《买卖合同》三份,其中第九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案不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临淄区,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