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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扬州市顺扬玩具辅料总汇与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顺扬玩具辅料总汇,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04号原告:扬州市顺扬玩具辅料总汇。法定代表人:吕醉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扬州市顺扬玩具辅料总汇(以下简称顺扬玩具总汇)与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扬玩具总汇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扬玩具总汇诉称:其与被告凯瑞公司从2013年7月发生业务往来,至2014年9月,凯瑞公司尚欠其货款368304.10元未付,经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凯瑞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68304.10元。被告凯瑞公司未提供答辩。原告顺扬玩具总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凯瑞公司欠原告顺扬玩具总汇货款368304.10元。被告凯瑞公司未提供证据。经举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顺扬玩具总汇所举的证据,因被告凯瑞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顺扬玩具总汇经营玩具辅料,2013年7月起陆续向被告凯瑞公司供货,到2014年4月17日双方进行了对账,由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珍在记账本上签名确认,除王桂珍在江苏省仪征市另开办的厂的用货外,凯瑞公司欠顺扬玩具总汇货款418304.10元,2014年9月份凯瑞公司归还50000元,余款368304.10元经催要一直拖欠未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凯瑞公司在接收顺扬玩具总汇的货物并进行对账后,理应将拖欠的货款及时足额归还,久拖不还是错误的,应付本案的全部责任,顺扬玩具总汇的诉讼请求正当,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扬州市顺扬玩具辅料总汇货款368304.1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被告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