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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广金与毛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张广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佟辉,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立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金诉被告毛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金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