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冬生、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信分公司与杨冬生、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冬生,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信分公司,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冬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信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永青路北昆仑路西199号。负责人刘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猛。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与杨东生、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杨冬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淮中民终字第0889号民事裁定,准许杨冬生撤回上诉。杨冬生现对(2013)浦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杨冬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后,杨冬生就工程质量另行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中经鉴定确认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所施工工程管道的管壁厚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工程,故原审判决支持该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4月19日,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以杨冬生于2010年4月将原淮安市楚州区丰泰东方康桥2号汽车库消防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该公司于2011年8月完成施工,但杨冬生未按约定付款为由,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冬生支付工程款283209.59元及利息。杨冬生在该案审理中虽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并提出另案主张,原审对其抗辩主张未予支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杨冬生支付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工程款242480.64元,杨猛、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杨冬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冬生以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淮中民终字第0889号民事裁定,准许杨冬生撤回上诉。杨冬生于2014年8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对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全部返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南京消防淮安分公司对丰泰东方康桥2号汽车库消防设施中的DN150规格钢管、DN32规格钢管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更换,南京消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杨冬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杨冬生在原二审以另案诉讼为由撤回上诉,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现其又以新的判决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不应予以支持。而且,杨冬生所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在另案也已得到解决。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冬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冬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思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