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李强,男,1976年9月15日生,住滑县。被告李省杰,男,1977年10月11日生,住滑县。原告李强诉被告李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被告李省杰于2012年1月13日从原告李强处借取现金195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当场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无故推拖拒付,至今未还。现原告李强要求判令被告李省杰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省杰缺席未答辩。原告李强提交证据如下:1、2012年1月13日被告李省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月13日在原告李强家中,被告李省以欲在煤矿上承包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取现金人民币195000元,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当场为原告出具了“今借到李强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圆¥195000元说明还款日期2012腊月二十日还清借款人李省杰2012年1月13日阴”字样的借条,被告李省杰在借条中签字捺印,借条中除了还款日期字样系原告本人书写外,其他字样均系被告本人书写,当时有原被告双方在场。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于每年年底去找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均以生意资金没有到账为由推拖拒付,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强提交的证据2012年1月13日被告李省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省杰欠原告李强人民币1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利息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借款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李省杰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李省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元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