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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友建与谢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建,谢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042号原告:张友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凤,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建与被告谢凤离婚中,因原告张友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友建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