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胥海军与王冬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胥海军,男,汉族,农民,住陕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王冬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海军与王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冬季应偿还的借款30000元,案件诉讼费15元,执行费受理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