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谢国存与杨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存,杨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123号原告谢国存,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被告杨淑珍,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存诉被告杨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存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