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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谢国存与杨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存,杨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123号原告谢国存,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被告杨淑珍,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存诉被告杨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存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