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03号原告: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秋嫦。委托代理人:赖云海,珠海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被告:谢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5。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君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珠海市灵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裔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