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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重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保良、王巧荣、许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重字第007号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长河,经理。被告任保良,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巧荣,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马秋梅,女,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被告单位同事。被告许电,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李霞、王娟,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保良、王巧荣、许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为1456.5元,由原告博爱县长河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绍军审 判 员  梁学峰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百度搜索“”